近日,山东胶州市发改委发布了《胶州市整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整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应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理念,明确“集中开发汇集、就地就近消纳”为主的实施路径。鼓励整市分布式光伏开发按照“光伏+储能”方式推进,应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5%、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置或租赁储能设施,减少对其他灵活调节类电源的依赖。
其中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个人(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区域内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申请受理时应按照自然人身份。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建设安装在厂房、商业楼宇等固定建筑物屋顶及闲散土地、水面等以及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的光伏项目且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申请受理时应按照企业工商业身份。
对于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按照非自然人受理;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未按非自然人办理的一经发现,取消并网资格并撤销项目备案,造成财产损失由项目开发、建设企业自行承担。
同时围绕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打造“绿色低碳”新胶州,鼓励“光伏+工业”“光伏+农业”、“光伏+储能”等多种形式的“光伏+产业”发展,积板推进“农村新能源合作社”、“分布式光伏示范村”、“分布式光伏示范园区”、“分布式光伏示范企业”的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效推进胶州市分布式光伏建设发展,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提供“胶州模式”。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