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是6年前可再生能源法中所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制度"的配套办法,当中虽然指出了电网应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全额收购,但更重要的是,该《通知》中将发电项目分为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与不受限地区,如此符合现况的方式将使得保障性全额收购不致于沦为无法实行的空壳。
根据《通知》,国务院应公布可再生能源受限地区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而发电项目的总发电成果则分为保障收购电量与市场交易电量两个部份 ,日后电网仅保障收购公告的时数,其他多出来的发电时数发电企业得自己找管道消纳,就目前来看管道可能有三种,找大型用电企业趸售、仍旧卖电网、透过电力交易市场销售,其中第一点困难度高、第三点虽然明显是国家倾向,不过目前仍只有一些试点场所有电力交易所,在没有电力交易所的地区还是只能由电网收购,卖家缺乏定价权。因此现阶段可以合理预想,未来国务院公部保障收购小时数后,就只会有这些时数的发电量可以适用到完整的FIT,其他没保障收购的部份,不管是透过电力交易市场或是国家电网调度,都会受到供给竞争而不得不调降售价,因此日后这些项目在计算投资报酬的时候,就不会单纯的只使用有效日照时数来作计算,主要变成要考虑保障收购小时数。
对于投资方而言,这是降低了投资风险。过去只使用有效日照时数作计算的结果,投资方被弃光、限电措施弄得投资不如预期现在如果使用保障收购小时数,此风险就可缩到最小,提高资金方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意愿。
目前从该《通知》上来虽然对许多部份都有作到规范,像是防堵了和火力发电的置换,对于未达保障收购额度的状况也有说明补偿方法,但是仍有一些或许之后会成为问题,比如说地方政府会制定发电计划,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只能被地方政府分配发电量,再根据被分配到的发电量每年和电网签一次优先发电合同这对发电企业来说同样会需要付出其他的成本来确保自己的保障发电量。
不过该《通知》中仍然有较大的正面意义在,也具有相当的可执行性,可以继续观察下半年若公布了保障收购受限的地区及时数后,地方政府的实际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