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要求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联村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该办法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
其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建设要求。
在出资上,要求县级政府履行出资责任,严格按政策文件和承诺比例出资建设。在选址上,要符合规划、土地、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同时,对电站规模、设备标准、验收评估也提出明确要求。
(二)规范资产收益管理。
在资产确权上,村级电站资产要确权给村集体,合资建设的集中式电站资产归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股比分成收益分配给相应的扶贫对象。在收入结转上,村级电站全部收入和集中式电站用于扶贫部分的补贴资金由电网公司拨付到当地结转机构专户,由扶贫部门监督拨付和使用。在收益分配上,县级政府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应当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资金发放的全流程要保存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三)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省级协调、市级监督、县级负总责的分工原则,省级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光伏扶贫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级负责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光伏扶贫工作的督促检查;县级承担推进光伏扶贫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电网接入和运维,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