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扎实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请你单位根据光伏扶贫有关要求,认真组织上报本省(区、市)脱贫攻坚期间拟新建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光伏扶贫对象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有关市(县)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户精准识别,由市(县)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任务及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交给同级能源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申报条件。此次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扶贫对象、建设方式及规模、建设资金等按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严格管理,特别是光伏扶贫电站应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电网公司需承诺确保村级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并保障全额消纳。此外,对于国家审计署审计光伏扶贫存在问题的市(县),应在计划上报截止日期前完全整改到位方可申报。已列入光伏扶贫国家补助目录、已申报列入存量光伏扶贫以及已纳入“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等项目,均不能重复申报本次计划。
三、规范项目计划申报和下达流程。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申报和下达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以市(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范围为各地脱贫攻坚期间拟新建的光伏扶贫项目;
(二)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本省脱贫攻坚期间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议,内容包括:村级电站数量及规模,对应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和名单,县政府出具的全额出资承诺,电网企业出具的接网和消纳意见等。在此基础上,省级能源、扶贫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议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三)11月10日-20日,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省(区、市)在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会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基于信息系统对各省(区、市)上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各省(区、市)将最终经国家审核通过的项目以纸质文件再次上报(如无调整则无需再次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据此下达相关省(区、市)脱贫攻坚期间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做好电站接网衔接。有关电网公司要负责配合有关省(区、市)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编制,衔接好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和农网升级改造计划,做好与光伏扶贫项目相适应的电网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全额收购。
联系电话:国家能源局 010-68555894
联系电话:国务院扶贫办 010-84419684
附件:XX省(区、市)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议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8年9月29日